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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评定规则

2021/9/20 20:56:52      点击: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尚未涉及的建设工程消防检测,其检查和测试可参照本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标准由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对条文的解释。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反馈给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前言
本标准的4.1、4.2、4.3、4.6、4.7、4.9、5.1.3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湖南裕锦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湖南得大消防科研所、湖南中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湖南晋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湖南省湘盛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一平、帅卫红、康瑞、周岚、刘均、王君、李政、董萍、黄天华、李飞、王奔、罗泽勇、王义夫、关宏。
范围编辑 语音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评定规则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评定规则和档案。 [1]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既有建(构)筑物的消防设施检测也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消防设施检测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评定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引用文件编辑 语音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15308泡沫灭火剂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2001(2005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19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84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A588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术语和定义编辑 语音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建设工程消防设施
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防火、灭火、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涉及消防安全的建(构)物的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用于建(构)筑物火灾报警、灭火救援、人员疏散、防火分隔、防烟排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电源及配电、火灾应急广播、消防通讯设施、防火分隔设施、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防火涂料、灭火器等。
3.2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利用特定的检查测量器具和方法,对建(构)筑物中的消防设施进行的现场检查和测试。
3.3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评定
根据建设工程资料审查和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结果,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以下简称“检测评定”)
3.4子项
分项的市场准入、安装及功能性的项目(详见附录B)。如探测器离送风口的距离、手动报警按钮的安装高度、压力开关的直接启泵功能等。
3.5分项
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详见附录B)。如火灾探测器、疏散指示标志等。
3.6单项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分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
3.7子项评定
根据子项的资料审查和检测结果作出的子项检测评定结论。
3.8分项评定
根据分项的资料审查和子项评定作出的分项检测评定结论。
3.9单项评定
根据单项的资料审查和子项评定作出的单项检测评定结论。
3.10综合评定
根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评定作出的整体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评定结论。
3.11竣工验收检测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作出的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综合评定结论。
3.12年度检测评定
对既有建(构)筑物作出的年度消防设施检测综合评定结论。
3.13专项检测评定
根据既有建(构)筑物或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需要,作出的特定消防设施检测评定结论。包括单项评定、综合评定。
3.14A类项(关键项)
直接影响消防设施正常发挥功能或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子项。
注:A类项不合格为严重缺陷。
3.15B类项(主要项)
对消防设施正常发挥功能有一定影响或对人身安全造成一定危害的子项。
注:B类项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3.16C类项(一般项)
对消防设施正常发挥功能可能有影响或对人身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子项。
注:C类项不合格为轻度缺陷。
基本要求编辑 语音
4.1 单位资质
从事检测评定的单位,应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4.2 人员资质
从事检测评定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有符合有关规定的资格资质。
4.3 计量器具
检测评定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标准规定的测量范围及精度要求,并在规定的周期检测评定有效期内。
4.4 检测评定合同
委托检测评定单位应与检测评定单位签订检测评定合同,明确检测评定范围和法律责任。
4.5 检测评定分类
检测评定分为竣工验收检测评定、年度检测评定和专项检测评定。
4.6 抽样
4.6.1 竣工验收检测评定应对所有子项进行检测。年度检测评定、专项检测评定可抽样检测子项,抽样比例和数量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附录A规定外的其它子项均应检测。
4.6.2 检测评定子项抽样应综合考虑抽样的全面性、合理性和代表性,每个分项应分不同的防火分区、不同的楼层随机抽样。
4.6.3 检测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进行检测,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测数量。检测时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
4.6.4 对于检测评定为不合格需要复检的建设工程,应查阅有关整改资料及证明文件,并对不合格项目全部进行检测。
4.7 检测评定报告
4.7.1 检测评定单位应按检测评定合同确定的内容,严格依照本规则进行检测,并按附录B的要求出具检测评定报告。
4.7.2 检测评定单位对检测评定的真实性和结论负责。
4.7.3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检测评定报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 现场检测
4.8.1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现场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在资料审查合格后进行。
4.8.2 某些产品不适宜进行现场检测判定,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应根据需要抽取样品送依法确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检验。
4.9 记录
4.9.1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现场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附录B记录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并如实记录结果。
4.9.2 记录的描述应清晰明了,语言简洁、规范,数据准确,具有可追溯性。
4.9.3 附录B记录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检测记录应当由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应予说明。
4.10 检测环境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评定的现场检测中,消防设施性能检测的环境条件应当符合产品使用环境的要求。
评定规则编辑 语音
5.1 子项评定
5.1.1 子项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分为A类项、B类项、C类项三类;子项的名称、类别见附录B。
5.1.2 隐蔽工程子项、施工过程试验子项、试运行测试子项评定以检查施工记录为主;没有施工记录,或施工记录不准确,或无有关人员签字,又难以确认的记录子项,应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5.1.3 子项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符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本规则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b)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c)子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d)有A类不合格项的,评定为不合格;B类不合格项累计不大于6处,或C类不合格项累计不大于10处,或B类不合格项累计不大于4处且C类不合格项累计不大于8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e)子项资料审查不合格,则不需继续进行现场检测及功能测试,直接评定该子项不合格。
f)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施工,造成子项内容缺少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的,评定为不合格;
g)消防产品经现场判定不合格的,该子项评定为不合格。
5.2 评定结论
检测评定应按照子项资料审查、子项评定、单项评定、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5.3 合格评定
5.3.1 所有子项评定均为合格时,单项评定方可评定为合格。
5.3.2 所有单项评定均为合格时,综合评定方可评定为合格。
档案编辑 语音
6.1 档案内容
6.1.1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评定的档案应包含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等所有资料。
6.1.2 经复检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档案应将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等资料与原检测资料一并建档保存。
6.2 档案保存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评定的档案资料应长期保存。